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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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必需成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能量、营养成分及含量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必需成分为基础,但可以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按照附录 A 列出的产品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上述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


  1.1.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但针对某些婴儿的特殊医学状况和营养需求,其能量可进行相应调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1.1.3 通常情况下,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每 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1.1.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和


  (或)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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