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2020-03-02 中国婴童招商网-专业的母婴用品网,专注于孕婴童招商/婴幼儿用品代理/母婴店加盟(焦点孕婴童网)手机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国家法规、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术语和定义


  2.1 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每日份推荐量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最大每日份推荐量为50g。


  3.2 原料要求


  3.2.1 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3.2.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3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4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3 感官要求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 必需成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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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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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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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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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 脲酶活性


  含有豆类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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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标识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2 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替代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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